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0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臺南監獄台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6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5月13日以法矯字第0970016802號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仲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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