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76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憲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