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2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2009號抗告人 蔣尚勳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蔣尚勳因與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