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40號原告黃廉增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靖云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應補正之事項: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之訴狀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何?(例如,請求被告連帶或分別給付原告新臺幣○○○元等),請於上開期限內補正。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