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54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鈺釧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4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鈺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呂鈺釧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10月確定,於民國93年10月8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嗣於101年8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經法務部於101年8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4396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6月2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94日,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3年12月14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