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3號原告正韋電氣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親 訴訟代理人 李麗雯
李文平 律師 張照堂 律師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貴明 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 律師
羅忠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4月16日下午2時,在本院民事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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