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55號原告勝資大鋼鐵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品鋅 (原名: 劉淑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川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3萬76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20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書記官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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