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7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75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建興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3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建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建興前因重傷害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及經本院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5月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23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芳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