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26號原告 林欣霓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淑美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7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2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54,26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書記官黃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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