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951號債權人東方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安乙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安乙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三、債務人安乙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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