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62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婕倫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7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露露公主」盜版影音光碟拾片、「這該死的愛」盜版影音光碟捌片,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此為著作權法第98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婕倫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告訴人基林企業有限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並扣得盜版影音光碟DVD共計18片,業經檢察官於民國95年12月8日以95年度偵字第2011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上開扣案之盜版影音光碟共18片,均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法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陳婕倫所涉之上開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散佈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罪之案件,業經本院查閱上開案卷屬實,並有影音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鑑識證明書等文件在卷可稽,且該案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被告並於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2個月內(即95年12月8日至96年2月7日止),書立1000字之悔過書,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為憑,是依首揭說明,扣案之盜版影音光碟(含「露露公主」10片、「這該死的愛」8片)共18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既為被告供承在卷,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沒收,本件聲請經核與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著作權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亭竹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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