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小字第647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彰小字第647號
原   告 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7月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2,546元,及其中新台幣19,672元自民國
95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5
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淑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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