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02號聲請人興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銓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始得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而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98年度執字第21381號執行事件之分配表有錯誤,聲請人僅分配新台幣(下同)3萬元,若提起異議之訴將繳納裁判費6萬餘元,顯有不公,況債權人展煉股份有限公司已於98年3月3日停業,98年5月25日解散,縱聲請人全案勝訴,亦無法求償。又本院98年司促字第449號支付命令,未就公司負責人送達,程序顯有瑕疵,本無實質確定效力,再依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9點第
(五)項之規定,聲請人既已提出聲請,本院自應停止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21381號強制執行事件,並未提起有關強制執行法第18條所規定之任何訴訟,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是其聲請停止本院98年司執字第21381號強制執行程序,核與首揭規定不符,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恬如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