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385號
債 權 人 蒲盛松 住○○市○○區○○路0段0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岱竹 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由
一、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岱竹之繼承人強制執行,惟李岱竹之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有本院職權調查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810號於民國113年7月3日之公告附卷可稽。經本院命其於5日內補正,已聲請選任債務人李岱竹之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該命令已於114年9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