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36號原告甲○○上列原告甲○○與被告乙○○、被告康迪廚具企業社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訟標的金額,並依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書記官呂聖儀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36號原告甲○○上列原告甲○○與被告乙○○、被告康迪廚具企業社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訟標的金額,並依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