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2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勞訴字第20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 律師被告聯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柒拾柒萬零陸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捌仟陸佰貳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陸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自民國68年2月26日起受僱於被告,於96年6月30日退休,然被告迄未給付原告退休金新台幣(下同)1,446,668元。又被告自91年7月至96年6月短發加班費200,507元,亦未發給原告特休未休應加給之工資123,500元。爰依僱傭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770,67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對原告請求之金額沒有意見,但公司目前並無支付能力,公司已經歇業,廠房和機器設備都抵押予銀行,是否可以等公司跟銀行處理完,若有剩餘部分再支付予原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原告主張上揭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薪資單及打卡資料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五、從而,原告依僱傭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770,67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6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書記官黃鏽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