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3號原告乙○○
號訴訟代理人 黃蘭英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玖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捌仟陸佰貳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書記官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