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8號上訴人即被告邑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偉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香鈴 間因返還租賃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64,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