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73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738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歐建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陸仟玖佰零玖元,及其中貳萬伍仟肆佰柒拾捌元部分依聲請狀附表編號(
001)、(002)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