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73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7365號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理人 吳志遠 債務人 杜睦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伍仟壹佰肆拾肆元,及其中壹拾玖萬捌仟貳佰肆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柒仟肆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每日貳元壹角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拾柒萬柒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每日肆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