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61號原告 楊碧峯 上原告與被告 楊立溱 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89,1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3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昭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書記官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