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543號原告 陳裕翰 被告 李佳蓉 上列被告李佳蓉因詐欺案件(112年度訴字第28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楊展庚法官葉逸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莉涵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