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5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5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583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正晏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調偵字第5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鍾正晏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肆萬元之遊戲幣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①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所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補充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犯意」;②同欄第9行所載「『愛喝媽媽奶』」後,補充「,而詐得使用上開遊戲幣之財產上不法利益」;③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3行「形式撤回告訴狀」更正為「刑事撤回告訴狀」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現實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抽象利益。查線上娛樂服務平台之虛擬遊戲儲值點數,並非現實可見之有形體財物,而係供人憑以遊玩網路遊戲使用,惟此虛擬點數既具一定市場經濟價值,自屬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則依上開說明,被告鍾正晏以上開方式,使告訴人 王子偉 陷於錯誤,而將網路遊戲「星城ONLINE」虛擬遊戲幣1,000萬點移轉予被告於星城ONLINE所使用之遊戲角色名下,而詐得使用上開遊戲幣,顯屬財產上不法利益,是被告就此部分所為,應符合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之構成要件。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三、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網路遊戲之虛擬貨幣,竟以上開方式詐騙告訴人,使告訴人受有財產上損害,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及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尚有悔意,態度尚可;復考量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給付約定款項3萬元完畢,且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臺北市內湖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單、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佐,是被告犯罪所生損害稍獲減輕;兼衡被告詐得財物之價值及利益、告訴人所受之損害程度,暨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自陳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一)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上述規定旨在澈底剝奪犯罪行為人因犯罪而直接、間接所得,或因犯罪所生之財物及相關利益,以貫徹任何人都不能坐享或保有犯罪所得或犯罪所生利益之理念,藉以杜絕犯罪誘因,而遏阻犯罪。並為優先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限於個案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時,始無庸沒收。故如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或被害人已因犯罪行為人和解賠償而完全填補其損害者,自不得再對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以免犯罪行為人遭受雙重剝奪。
(二)經查被告所詐欺取得之遊戲幣1,000萬點(價值7萬元)之財產上不法利益,為被告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然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給付約定款項3萬元完畢乙情,業如前述,則依上開說明,被告已實際賠償填補告訴人部分損失(即相當於3萬元之遊戲幣),惟尚有相當於4萬元遊戲幣之犯罪所得,並未實際發還告訴人,是為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就相當於4萬元財產上不法利益部分,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就已賠償告訴人相當於3萬元之遊戲幣部分,本院認被告就此已達到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如仍諭知沒收被告此部分犯罪所得,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屬過苛,是就此相當於3萬元遊戲幣部分,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妤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張瑾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書記官林瑞標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09年度調偵字第594號
被告鍾正晏(年籍詳卷)上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鍾正晏明知無資力付款,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於民國105年10月5日至11日間,登入網路遊戲「星城ONLINE」,以遊戲角色暱稱「愛喝媽媽奶」與王子偉使用之遊戲角色聯繫遊戲點數交易事宜,並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正」向王子偉佯稱:欲以新臺幣(下同)7萬元購買遊戲幣1,000萬點云云,致王子偉陷於錯誤,於同年月5日至11日間,透過遊戲網站交易系統,在新北市永和區任職之公司,利用手機或電腦陸續移轉遊戲幣1,000萬點予鍾正晏使用之遊戲角色暱稱「愛喝媽媽奶」。 嗣鍾正晏 遲未將價金7萬元匯予王子偉,王子偉始知受騙。
二、案經王子偉告訴暨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鍾正晏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王子偉於警詢時、偵查中之指述情節相符,並經證人 蔡家祥 於警詢時、偵查中及證人 蔡景成楊憶雯 於偵查中證述明確,復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7年1月2日中信銀字第107224839000899號函附證人楊憶雯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告訴人提供之LINE對話內容、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21日網字第10904093號函附之遊戲角色暱稱「愛喝媽媽奶」會員申請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鍾正晏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又被告業與告訴人王子偉達成和解,並償還告訴人7萬元,有本署公務電話紀錄單、形式撤回告訴狀各1份可佐,被告之犯罪所得既已實際返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聲請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檢察官黃淑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