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士簡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洛欣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144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洛欣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處拘役叁拾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更正如下: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2行所載「值務報告」應更
正為「職務報告」。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140條第1項、第55條、第41
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啓銓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
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