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秩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士秩字第30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
被移送人   黃冠綸
被移送人   姬棕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7年3
月19日北市警同分刑字第107304002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黃冠綸、姬棕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黃冠綸、姬棕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7年3月5日23時5分。
(二)地點:臺北市大同區大稻埕碼頭5號水門前。
(三)行為:因口角衝突徒手相互鬥毆,致雙方皆有受傷。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黃冠綸、姬棕之陳述。
(二)證人 楊惟傑 之證述。
三、爰審酌被移送人等於公共場合彼此鬥毆,顯有不該,並考量
渠等違序之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各裁處如主文所示之處
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書記官蘇彥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