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岡補字第164號
原 告 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清 理 人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零貳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