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32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君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字第28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2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貳包(驗餘淨重分別為壹點 陸伍 貳肆公克、零點零壹貳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查獲被告宋君濠於民國106年10月13日凌晨0時5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28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2件(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淨重:1.6574公克、驗餘淨重:
1.6524公克、驗出結果: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淨重:0.0845公克、驗餘淨重:0.0129公克、驗出結果: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係屬違禁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寮鑑字第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紙附卷可證,請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參。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7年7月4日,以107年度毒偵字第2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憑。惟被告於106年10月12日,為警所查扣之毒品2包(編號1、編號3),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鑑驗結果為編號1之毒品含有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編號3之毒品含有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6年10月24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在卷可稽(見106年度核交字第4438號卷第6頁)。足認上開扣案物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此外,復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106年10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毒品及初驗照片、106年度保管字第1642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06年度偵字第29117號卷第13頁至第23頁、106年度核交字第4438號卷第5頁)等在卷足憑。是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屬實,應予准許。至送鑑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結晶,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曹錫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佳莉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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