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928號債權人金品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馨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葉芳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請求之利率為週年利率10%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文件。否則應改以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請求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