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14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145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7,481元,應
繳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
繳2,2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前開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
: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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