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1441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葛利斯化粧品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0,000元,應繳
裁判費52,4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51,4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
繕本一份。
三、被告葛利斯化粧品股份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
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一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 峻 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