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補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補字第436號
原   告 常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與軍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給付租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
叁拾柒萬玖仟伍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肆仟
貳佰陸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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