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非調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家非調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9年度家非調字第146號聲請人 陳品妍
陳柏均 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韻晴 相對人 陳澤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澤權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聲請人依家事聲請狀,請求相對人按月給付未成年子女陳品妍、陳柏均扶養費用各新臺幣(下同)12,
000元,至子女年滿二十歲成年為止,經查,未成年子女陳品妍為民國000年0月0日出生,至成年20歲即123年7月9日,已超過10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以10年計算,故陳品妍扶養費用為1,440,000元(計算式:12,000元×12月×10年=1,440,000元);陳柏均為000年00月0日出生,至成年20歲即125年10月7日,已超過10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以10年計算,故陳柏均扶養費用為1,440,000元(計算式:12,000元×12月×10年=1,440,000元)經核聲請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80,000元(計算式:1,440,000元+1,440,000元=2,88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費用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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