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01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0162號債權人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中文金額轉換■元,及其中新台幣■中文金額轉換■元,自■片語■(送達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片語■(利率)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宋漢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