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9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五年度緩字第五0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IC板壹塊、新臺幣伍仟捌佰柒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所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九八0號賭博案件,業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保管字第四四九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查被告甲○○所涉賭博案件,業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九八0號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上職議字第一三五九號處分書各乙份附卷可憑。而扣案之IC板一塊及新臺幣五千八百七十元,均係被告甲○○所有且分別係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甲○○於警詢時供承明確,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乙份附卷可憑,揆諸上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物品,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宏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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