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4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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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訴字第2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2411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欣謙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應行送達被告之文書,因被告現住居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炳桂
法官葉乃瑋法官黃紹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倩儀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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