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2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附民字第2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6年度附民字第282號原告 徐振健 被告 何禮浩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508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應以A4大小之紙張,以WindowWord「標楷體」16號字
體印刷提出對原告之道歉函,並公告於本社區四個公告欄30天及同時發放副本至每位住戶信箱。
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㈣第一項聲明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年度易字第1396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8日以106年度上易字第1508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汪梅芬
法官吳麗英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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