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簡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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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筆錄

113年度湖簡字第339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告曾 昱雄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簡字第33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上午10時30分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徐文瑞

書記官邱明慧

通譯郭素華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訴訟代理人 陳建旻

被告 曾昱雄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1,590元,及其中25,914元

,自民國(下同)94年6月1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

週年利率19.98%計算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利息。

二、訴訟費用1,33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原告訴訟代理人:陳建旻

被告:曾昱雄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邱明慧

法官徐文瑞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書記官邱明慧

歷審裁判

  • 內湖簡易庭 113 年度 湖簡 字第 339 號和解筆錄(113.03.14)[和解]
  • 內湖簡易庭 113 年度 湖簡 字第 339 號裁定(113.08.28)[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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