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簡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和解筆錄
113年度湖簡字第339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告曾 昱雄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簡字第33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上午10時30分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徐文瑞
書記官邱明慧
通譯郭素華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訴訟代理人 陳建旻
被告 曾昱雄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1,590元,及其中25,914元
,自民國(下同)94年6月1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
週年利率19.98%計算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利息。
二、訴訟費用1,33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原告訴訟代理人:陳建旻
被告:曾昱雄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邱明慧
法官徐文瑞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書記官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