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3年度新簡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378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陳瑋杰

謝智翔

被告 李陳玉梅

李昇修

李芳津

兼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昇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3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8月30日宣判,惟原告於同年8月16日向本院具狀撤回起訴,故本件再開言詞辯論,另依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被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表示是否同意原告撤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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