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3年度岡補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293號

原告 陳伊亭

被告 洪孟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書記官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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