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字第80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808號

抗告人 湯蘇端

視同抗告人 蘇秋姍

蘇怡瑄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到院。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則本件應徵裁判費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書記官羅尹茜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