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809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到院。經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條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曉芳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書記官張儷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