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30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30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3061號
98年度審訴字第414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周春米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12月22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並請公訴人特定追加起訴部分有關被告偽填證人 鄒嘉宸洪秉義 之證人旅費申請書及領據之犯罪事實,並指明被告就上開犯罪事實之所犯法條及法律關係。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楊佩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書記官許珈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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