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42號上訴人即原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內政部營建署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746,9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6,8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5日內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書記官林玲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