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非調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家非調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非調字第134號聲請人 陳再添
陳鄒碧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美如陳美樺 間聲請給付扶養費用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兩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空白)及具狀 陳明 有何不能維持生活或無謀生能力事由,並提出相關證據,以供法院審酌。
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本件聲請人聲明請求相對人陳美
如、陳美樺分別按月於每月15日、25日前給付聲請人扶養費新臺幣(下同)5,000元、5,000元,給付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
,復聲明請求相對人陳美樺、陳美如分別給付積欠之聲請人扶養費25,000與155,000元,經核定本件標的金額為1,380,000元【計算式:5,000×2×12×10=1,200,000+180,000)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2,000元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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