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39號原告 顏周梅芬
張 周雪 黃周梅 周崑元 周崑鈺 周秋吟林 周秋月 周綉香 前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雅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燦 等十六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事項:
(一)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面積:32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6)、897地號(面積:1,48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6)、900地號(面積:56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6)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後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
(二)上開土地在起訴時之交易現值,並提出證明文件。
(三) 周惡 、 周林 敏、 周金 、 周李金 、 周明道 、 周萬發 、 周萬居 、 邱周梅芳 、 邱中榮 、 周金水 、周林阿妹、 周守坤 、周吳金鸞、 周泰山 、 周闊嘴 、 張周笑 、 林粉 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 勿略 )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397)。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怡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