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9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國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簡純靜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附表┌───────┬─────────────┬─────────────┬─────────────┐│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三月│有期徒刑八月│有期徒刑五月│├───────┼─────────────┼─────────────┼─────────────┤│犯罪日期│98年3月2日│98年1月15日│98年4月6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案號│案號│98年度偵字第1196號│98年度毒偵字第119號│98年度偵字第1769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8年度易字第205號│98年度訴字第335號│98年度易字第227號││├───┼─────────────┼─────────────┼─────────────┤││判決│98年4月23日│98年4月30日│98年5月14日│││日期││││├───┼───┼─────────────┼─────────────┼─────────────┤│確定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決├───┼─────────────┼─────────────┼─────────────┤││案號│98年度易字第205號│98年度訴字第335號│98年度易字第227號││├───┼─────────────┼─────────────┼─────────────┤││判決確│98年5月21日│98年5月25日│98年6月11日│││定日期││││├───┴───┼─────────────┼─────────────┼─────────────┤│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