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0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6047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李裕吉 債務人 林順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玖萬肆仟伍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參拾壹萬捌仟陸佰貳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柒仟捌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