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4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5420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呂季美 債務人 江孝龍 債務人 金美玲
一、債務人江孝龍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肆拾柒萬柒仟柒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㈡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壹仟捌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江孝龍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金美玲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