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2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2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2426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吳義雄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錢裕國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日二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等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7月29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4年10月28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10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王詠寰法官江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玉嬋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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