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15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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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1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1597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10月26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5月26日執行羈押,並自民國94年8月26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二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10月26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施俊堯法官蘇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素秋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